法律咨询热线:186-222-88385

您现在的位置是:天津涉外律师网> > 在线咨询

您好,咨询一下,我司跟波兰一家公司2014年12月做的合同,合同涉及金额大概15W人民币,客户第二天打款过来就到账了,但是过了5天客户要求取消合同并要求退回所有货款,在我方一再坚持下,要求客户把这笔钱放在以后的订单中使用。虽然客户一再发邮件要求只扣留15%作为以后的订单押金剩余全部退还,但是客户在6月份出了一次大概5W左右RMB的订单也没有再追问剩余货款的事情。现在客户又要求退回所有货款,并指出已经在6月份定了一次货了。而且这次客户态度要求很明确要退回所有货款。我方坚持要求扣留30%押金,但客户不同意。当时签的合同没有要求违约的条款,支付条件也是说发货之前全部到款而已。根据这种情况,有没有什么国际法律保护,可以扣留其30%呢?谢谢

你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为货款的20%或违约金为货款的30%,这样一旦客户取消合同,则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要么依据定金罚则,要么依据违约金罚则。

回复时间:2016-06-29 11:08:40 回复律师:田学义律师 咨询热线:186-222-88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