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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

来源:天津涉外律师网   作者:天津律师  时间:2022-02-20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公司经营发展而言,往往很多时候企业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往往会涉及到破产清算,那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

  根据不同情况,在办理清算时,主要经过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确定清算方式:普通清算或者特别清算。

  其次,成立清算组织—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

  第一、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第二、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或涉外仲裁活动。

  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

二、外商投资企业强制清算流程

  破产宣告

  所谓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在地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法院对破产宣告条件进行审查判断,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进行清算程序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程序。破产宣告是继破产申请、破产受理之后的程序阶段,以破产受理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受理后即产生程序开始的效力,但并没有进入实质性阶段。破产宣告是破产程序进入实质阶段的标志,且从破产宣告起不再产生破产程序的中止、回复情况。

  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权人提此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同时,该企业作为债务人也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董事会会议关于申请和解或宣告破产的决议、企业财产状况说明书、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债务人确属严惩亏损,不能清偿还到期债务的,而且债务人与其债权人间不能和解或和解无效,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破产公告与申报债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也就是不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是否公开,法院在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时,必须公开进行。应在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首先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债权人、债务人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可发布公告。公告是人民法院送达破产宣告裁定的基本形式,是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的送达。破产公告一般应当刊登在专门公告刊物上,并进行其他的公告安排,或通过广播、电视进行公告,同时应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公告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破产宣靠裁定的主文,应当写明破产宣告公告、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破产企业的名称、破产企业的资产情况、基本负债情况、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有关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的保存护事项;

  告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或破产清算组织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告知(新)债权人申请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破产清算组织已被指定的,公告破产清算组成员的姓名、住所及地点;

  公告生效的日期,一般应写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并应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的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支付维持债务人政党生产经营所在地必需的费用,应经人民法院许可。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未能定期间内,向法院呈报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行便权利的基础。凡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呈报债权,就不能取得破产法赋予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各项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了债权申报的法定期间,即债权申报期限为1个月和3个月期限两种: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对于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清算组织

  人民法院于宣告企业破产一定期限内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民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所谓破产清算组织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变卖、处理和分配它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清算组织的特征有:

  它是在破产宣告后依法顾立的具有临时性的特别机关,它将随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而解散。

  它是负债执行破产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变卖、处理和分配等清算事务的机关;

  它是以自己名义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独立机关,就是说清算组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人民法院的下属机构,它应当独立地先例职权、独立地开展工作。

  清算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清理企业财产,要求和接受破产企业提供的财产善说明书和债权、债务清清册,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接管理体制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是清算组被任命后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

  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与破产财产有关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依法进行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破产财产的界定

  破产财产是企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也即可用于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还可以将破产财产表述为:它是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整个期间,归破产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

  破产财产的特征

  破产财产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人的责任财产,也就是财产所有人或者持有人能够以之承担清偿责备责任的财产。

  破产财产是能够进行破产分配的财产。破产人的责任财产并非都是责任财产,不能进行破产分配的责任财产,诸如已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就不属于破产财产,不能进行破产分配。

  破产财产受破产清算组织的占有和支配。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其破产即脱离破产财产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管理和处分,转而由有关破产清算组织来管理、支配,并依破产程序清偿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具有法定性。

  破产财产的构成

  破产财产通常由下列财产构成:

  宣告破产时属于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诸如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等。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靠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在地取得的财产。包括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在地产生的收益;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破产企业先例的其他财产权利。

  所谓的“其他财产权利”是指以上所在地列财产以外的具有金钱价值的请求权,主要包括: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应由破产企业先例的非合同债权;应由破产企业先例的票据权利;应由破产企业先例的股东权;应由破产企业先例的其他请求权。

  但是,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他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在地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人取回。

  为了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一段时间内抽逃资金、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非政党压价出售财产;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的,清算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三、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正式结束其法律生命,注销其法人资格之前,由特定的组织依据特定的程序,对企业的债权债务以及资产进行规范处理的工作过程和结果。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是终止其债权债务关系得最重要环节,能否在清算过程中维护债权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合法利益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以及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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