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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国际贸易中的质量纠纷

来源:天津涉外律师网   作者:天津律师  时间:2022-03-15

  买方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折扣、退货、拖欠货款甚至反索赔,是国际贸易中时常碰到的情况。不少质量问题因买方无理挑剔引起,众多出口企业因事先在贸易过程中没有做好防护工作,往往陷入被动。本期说说如何规避或减少国际贸易中的质量纠纷。

  一、约定合理质量标准

  防止质量纠纷的基础,是买卖双方对于质量标准有统一的认识或者界定标准。因此事前在贸易合同中对产品质量标准有明确约定,能大大减少事后质量纠纷的产生;即使产生纠纷,也有标准可以参照。在具体约定方式上,对于有国际(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约定以该标准为质量标准;对于没有国际(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商品,可以约定以样品作为质量标准,当然样品要做好封样留存。应避免以买方单方面的主观检验作为标准。

  二、约定质量检验事宜

  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标准的基础上,还应约定质量检验的相关事宜,包括质量检验的时间、检验主体、检验方法、检验的效力等,如约定出货前(时间)SGS(检验主体)的抽样检验(检验方法)为最终质量检验(检验效力)。

  三、尽量在出口前检验

  在出口前完成检验,往往对出口方较为有利。出口前检验可以包括买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或者买卖双方共同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很多买方会在合同中约定以客检、甚至收汇后的检验作为最终有效的质量检验,这将致出口企业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四、设定质量异议期

  实务中,很多恶意提出质量问题的买方,并不会在第一时间提出质量异议,往往会在市场不景气、货物出现滞销或资金出现问题以后,开始鸡蛋里挑骨头。针对这些无赖做法,可以事前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合理的质量异议期,如“有任何质量异议需在到港后30天内书面提出,如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默认产品无问题”。当然质量异议期设定要合理,要保证买方有合理时间可以检验货物,不合理的过短的质量异议期,并不一定会被法院和仲裁机构认可。

  五、约定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法

  实务中,很多买方以整个订单中很少部分货物的质量不合格,拒绝支付全部货款或者要求退货。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质量不合格的后果,往往会有利于买方暂付货款甚至拒收。如果能事前在合同中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解决办法做出明确约定,买方就只能按合同来履行,不能随意要求退货或者拒付全部货款。

  六、集合其他供应商力量

  质量纠纷一般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有效解决,买卖双方之间往往会打很长时间的口水仗,各说各有理,很难对买方形成有效的制约。这种情况下,出口企业如果能联合其他供应商力量,可能会对买方继续采购造成一定影响;如果确实属于买方恶意行为,一般会促使买方以更积极的方式协商纠纷问题的解决。浙江信保曾写过《出口企业挺直腰板!买方市场下话语权可以逆转》一文(详见“信用风险资讯”8月1日的内容),出口企业利用中国信保集合供应商的机制,可以提高对买方的话语权。

  七、约定仲裁条款

  质量纠纷如果协商不成,最后往往只能选择诉讼或者仲裁。相比诉讼,仲裁简单、快速、其结果在其他国家(地区)的可执行程度更高。建议企业在合同中尽量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质量纠纷。

  八、把好自身出口质量关

  最后,出口企业对出口产品的质量严格把关是减少质量纠纷的前提条件。优质的出口产品,除了更加符合合同约定,也会提升买方在下游市场中的销售(买方是贸易商的情况)或者提升成品的质量(买方是生产商的情况),不仅减少质量纠纷可能,更可提升出口竞争力。

  特别提醒:影响质量纠纷的因素众多,以上建议仅供参考,请出口企业在实务中独立判断、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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