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6-222-88385

您现在的位置是:天津涉外律师网> > 投资并购正文

外资并购审批程序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15

  外资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伤投资企业,这种模式在我国非常普遍。那么外资并购的类型是什么?外资并购审批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外资并购审批程序是什么?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外资并购审批程序是什么”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外资并购的类型

  (1)按并购企业之间的行业关系划分

  横向并购相同行业的两个公司之间进行的并购,实质上也是竞争对手之间的合并。由于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或生产工艺相近,故可以迅速扩大生产规模,节约费用,提高通用设备使用效率,还可以通过共用采购、销售等渠道形成产销的规模经济。由于这种并购减少了竞争对手,容易破坏竞争,形成垄断的局面,因此横向并购常常被严格限制和监控。

  横向并购是出现最早的一种企业并购形式,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在西方企业并购高潮中,横向并购是主流并购形式,当前的并购浪潮也是以横向并购为主。

  纵向并购企业与供应厂商或客户的合并,即企业将同本企业紧密相关的生产、营销企业并购过来,以形成纵向一体化。实质上是处于生产同一产品、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间的并购。纵向并购可以使企业节约交易费用,有利于企业内部协作化生产。一般来说,纵向并购不会导致公司市场份额的大幅提高,因此,纵向并购一般很少会面临反垄断问题。在西方第二次并购浪潮中,纵向并购是主要并购形式。

  混合兼并指既非竞争对手又非现实中或潜在的客户或供应商的企业之间的并购。混合并购又有三种形态:在相关产品市场上企业间的产品扩张型并购;对尚未渗透的地区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进行市场扩张型并购;生产和经营彼此间毫无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企业间的纯粹的混合并购。混合并购是企业实现多元化经营战略,进行战略转移和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是西方第三次并购浪潮的主要形式。

  (2)按支付手段划分,可分为现金收购、换股并购和综合收购

  现金收购是指收购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以取得目标权益,包括资产和股权。现金收购存在所得税的问题,这可能会增加收购公司的成本。

  换股并购是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本公司的新股票,以换取目标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股票的并购方式。与现金收购不同,换股并购不需要支付现金,换股并购由于并购时增发了新股,所以并购双方股东在新合并公司的股权结构会发生变化,企业的控制权可能会发生转移。

  综合收购指在收购过程中,收购公司支付的不仅仅有现金、股票、而且还有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方式的混合。这种兼并方式具有现金收购和股票收购的特点,收购公司既可以避免支付过多的现金,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又可以防止控制权的转移。

  二、外资并购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外国投资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投资者证件:

  (1)以境外公司投资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境外公司的股东、董事构成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2)以自然人投资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外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复印件);

  4、新公司投资申请表或合同(原件);

  5、新公司章程(原件);

  6、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

  7、新公司董事会名单及签名备案(不设董事会的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备案)(原件);

  8、新公司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9、股权并购协议书(原件)(外方投资者签名、中方企业法人签名并盖公司章);

  10、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增资协议;

  11、被并购境内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转让股权决议;

  12、被并购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及其各方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被并购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4、涉及中方是国有股权转让的,必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原件);中方是集体企业需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函(原件);

  15、新公司名称工商登记核准(复印件);

  16、被并购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7、公司场所证件(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备注:

  1、新公司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2、新公司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要求,不符合的,应进行调整;

  3、股权并购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的名称(姓名)、法定地址(住所)、法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2)购买股权方式、价款及付款期限(规定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全部对价);

  (3)并购后所设立新公司继承原公司的债公和债务;

  (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5)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4、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债务,并提交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

  三、外资并购审批程序是什么

  1、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聘请中介进行尽职调查

  (1)外国投资者通过与境内公司股东初步谈判,了解公司基本情况,若有并购意向,起草框架协议或意向协议,拟定双方合作步骤、基本合作框架等内容。

  (2)签订保密协议,外方聘请境内律师代表外方对境内公司的历史沿革、重大资产、股东情况、债权债务、或有负债、诉讼仲裁等法律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内公司进行审计。

  (3)尽职调查结束后,针对事实情况律师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提示相关法律风险;审计机构出具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提示相关财务风险。

  (4)综合评估风险,决定进行并购的,聘请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2、并购双方谈判确定外资并购合同协议文本

  (1)针对收购特点和关注问题,由律师草拟并购合同草案,提供给境内公司股东充分讨论,对每轮谈判所产生的合同进行修改完善。

  (2)结合谈判过程,最终确定外资并购合同。

  3、完成外资并购审批

  (1)审批机关的确定

  按照《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72号)征求境内公司外资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具体审批机关。

  (2)应报送的资料

  (3)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被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境内公司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登记管理机关没有登记管辖权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同时附送该境内公司的登记档案。

  4、缴纳外资并购资金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第16条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资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因此,外国投资者应当遵守上述并购价款支付的时间性规定。

  5、办理后续登记手续

  股权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