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6-222-88385

您现在的位置是:天津涉外律师网> > 涉外民商正文

涉外民事诉讼集中管辖的法定类型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8-04

  涉外民事诉讼由于涉及到国外方的关系,在处理解决上往往会更加的麻烦。既然有涉外民事诉讼就需要处理,而关于诉讼案件管辖地很多人也会不太了解,涉外民事诉讼集中管辖的法定类型有哪些?小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涉外民事诉讼集中管辖的法定类型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 专属管辖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送达取证、判决和仲裁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等司法协助活动。

  涉外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同民事诉讼其他程序的一般规定,都是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贯彻基本原则的精神。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