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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天津涉外律师网   作者:天津律师  时间:2021-09-12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我们不能避免每次意外都不会降临,就像俗话说的,总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经常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会经历很多的大风大浪,有经验的人会避免一次又一次的大浪侵袭,但是并不是每次都能幸免于难,当发生海事纠纷案件时该怎么办呢?今天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海上危险必须是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

  “同一海上航程”指船舶在装货港码头装货开始到卸货港卸货时为止的海上运输全过程,不限于船舶在海上航行这一个环节。必须“遭遇共同危险”,如果是空载船、或单纯为某一方利益、或为救助他船产生的救助费用,因缺少共同危险则不能构成共同海损。的的的的同一航程中财产遭遇的危险可以是已经存在的,还包括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危险,此类危险是指船舶发生事故或特殊情况的时尚未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但如不采取应急措施,则将不可避免地给船货带来共同危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航速剧减,航行时间意外增加,剩余燃油已不足以将船驶抵原定目的港,如不立即驶往就近港口避难加油,即有可能对船货构成危险,采取绕航加油的措施因此可构成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明知采取此项措施将导致船货牺牲或支付额外费用,但为使船货免遭更大损失而主动采取的措施为有意的共同海损措施。合理的共同海损通常包括措施本身的合理性和合理措施具有一定的限度两个方面。前者,船货遇险时,应依当时的具体情况,选择对解除危险有效、节约并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扩大的措施。后者,依遇险时的具体情况判断合理的限度,超过限度的措施就不应构成共同海损。措施合理与否也是相对的,如果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选择的当时认为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具体实施过程中却未能获得预期效果,该措施也应被认为是合理的,由此产生的牺牲或费用可列入共同海损。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产生的费用。为解除船货共同危险采取有意而合理措施的结果必然是既不同于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单独海损,也不同于在正常营运情况下所发生的合理损耗和开支。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该是采取非正常共同海损措施所产生的直接后果。“直接后果”是指该项损失或费用应是在采取共同海损行为时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或费用;且共同海损行为与该损失或费用之间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条件

  (一)主体条件

  传统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权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但随着航运的发展,船舶的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复杂,承担航运风险和对船舶负责任的人也越来越多,已经不限于船舶所有人。

  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

  4、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

  (二)事由条件

  条件责任主体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享受责任限制。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请求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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