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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违约如何处理

来源:天津涉外律师网   作者:天津律师  时间:2021-06-27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往往越来越频繁,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在贸易过程中,违约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对于初入国际贸易的经济个体,了解一下国际贸易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很有必要的。接下来就由小编整理的关于国际贸易合同违约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

  一、国际贸易合同违约如何处理

  国际贸易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实际的履行。所谓实际履行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承担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受害的那方既不想废除合同,也不想接受受违约一方给予的金钱赔偿,而是提出要求违约当事人的一方继续履行承担规定的责任的一种形式。更符合人的意愿,有助于合同的实现,但也不是任何情况都需要实际履行。

  所谓根本性违约,按《公约》第25条的规定为: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使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实现,以致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根本性的损害,即因为一方的违约导致另一方基于合同约定的可期待利益受到了损害。

  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违约行为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根据违约主体的不同,合同履行中违约的类型分为卖方违约和买方违约。卖方违约包括不交货、少交货、迟交货及交货造成的违约,交货不合格造成的违约,卖方根本违约或卖方在宽限期内没有交货导致的违约。

二、国际贸易合同违约责任

  1、实际的履行。所谓实际履行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承担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受害的那方既不想废除合同,也不想接受受违约一方给予的金钱赔偿,而是提出要求违约当事人的一方继续履行承担规定的责任的一种形式。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含义是一方违约,对方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所受损失要求对方赔偿。包括两点:(1)受损害一方必须有实际损失存在,这是这种责任方式的基础前提,反之,则无需承担责任。(2)损失可以用一定的方式来衡量,主要变现为能通过金钱计算来确定。损失也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损失的含义因违约带给当事人现有的财产遭到损害和减少,例如财产失灭、此前的支出和毁灭损失等。二是间接损失的含义指因违约的行为带给当事人丢掉将来潜在的利益,例如利润受到重创。在计算赔偿损失时应该同时考虑这两个方面。

  3、约定违约金和返还定金。违约金与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各有定义,起最主要的区别是否需要先行支付。所谓违约金的含义只一方由于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出足够数量金钱物质。违约金数值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当事人并没有提出违约金约定,当事人对方违反合同后,他无权向对方索要违约金的物质金钱,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追究责任。定金作为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实行先行缴付原则,交付成功以后合同才具有效力。违约金可事先约定,它是一种违约责任凡是,不必进行先行交付。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当事人一方既约定了违约金,有约定了定金,若对方违约,这方有权提出索要合适的违约金数或定金。"所以说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

  三、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一、调解

  优点是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调解也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它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法院调解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即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交互运行,法官可以随时主动地决定进入调解程序,且由同一审判人员兼作调解人和裁决者。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签收前可以反悔。

  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调解的局限性表现在,如果不是通过法院或者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的,那么调解是不具有司法强制力的。

  二、仲裁

  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做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

  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认为仲裁制度的优点在于程序简便,只需要一次裁决就生效;证据要求不那么刻板,比如,如果有合理的逻辑链来做解释的话,那么复印件也可以成为证据,这在诉讼程序中是不允许的;仲裁员的构成特点是学者型,讨论问题比较透彻,仲裁的气氛相对比较宽松;仲裁最明显的优势还在于在涉外仲裁中,仲裁裁决在所有参加国际公约的国家中普遍适用。仲裁的缺点是程序性不是很强,还有就是费用较高。

  三、诉讼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进行的一种活动。诉讼的优点是程序性强,判决效力有司法手段保障。缺点是判决书效力有区域性,如果涉及到涉外,判决书在别国无效,在这点上不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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