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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注册”的问题

来源:天津涉外律师网   作者:天津律师  时间:2014-08-07

  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与其他国内的公司共同组建新的公司,不能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进行登记。

  2000年7月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镜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上述规定明确: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有关具体情况请查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年7月25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简称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举办的企业。众所周知,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受中国法律的管辖,是中国法人,不是“外国合营者”。所以其投资所设立的企业,不能是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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