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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

来源:天津涉外律师网   作者:天津律师  时间:2014-08-07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专项规定等。

  申请条件:

  一、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下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申请;

  二、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下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为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申请;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由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申请。

  申请材料:

  一、新设事项

  (一)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二)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三)合同、章程及附件(独资企业、股份公司仅提供章程,外国投资者合资设立独资企业,须提供合资协议);

  (四)技术转让(引进)文件(作价出资的,须提供;重大生产项目的技术许可合同应作为合同附件);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七)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足以支付首期出资);

  (八)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九)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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